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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明專利在評價為無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我們是如何做到授權的
添加時間:2018-08-16 文章來源:http://www.114zixun.com/  瀏覽次數: 1965

惠知網    惠誠

引言:2017年我所接受客戶的委托,代理一個名為:“一種用于分支血管開口處病變的支架”的發(fā)明專利的全程代理,經過檢索后沒有發(fā)現太相近的現有技術,于是經過多天和技術人員的溝通和撰寫,迅速的提交了申請,我方的申請日是2017315日。因為當時申請的時候沒有發(fā)現太相近的現有技術,一般情況下會靜候第一次審查意見的下發(fā)(發(fā)明專利一般情況下都會下發(fā)一次或多次審查意見),誰知下發(fā)的第一次審查意見中引證了一個發(fā)明專利(對比文件1一種帶定位環(huán)冠脈分支支架),對比文件1的申請日是2017123日(我方申請的專利和此對比文件1的申請時間正好差50天),對比文件1至我方專利申請日算正好相差50天因此對比文件1至我方專利申請時還未公開(未公開就檢索不到),此外還引證了一個對比文件2(一種帶有固定元件的支架)。業(yè)內人士都熟知:如果下發(fā)的審查意見中指出專利無創(chuàng)造性還算正常,如果同時指出無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時是很難克服的(兩個致命的問題同時指出了)。

那么我們是如何答復并獲得授權的…………

先看第一次審查意見,如下:

先看第一次審查意見,如下:


我們經過仔細研讀第一次審查意見以及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中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對比后,進行答復如下:

 

“尊敬的審查員:

您好!現針對您的審查意見,申請人做出陳述意見如下:

    1、審查意見中指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帶定位環(huán)冠脈分支支架,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權利要求2中定位環(huán)101的形狀為圓環(huán)形或不規(guī)則環(huán)形的部分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

 

    申請人陳述意見如下:

一、修改說明:

1)刪除權利要求1

2)將權利要求2中的“定位部(101)的形狀為圓環(huán)形或方環(huán)形或不規(guī)則環(huán)形”修改為“定位部(101)的形狀為方環(huán)形”,然后合并權利要求234

同時提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替換頁。上述修改沒有超出原有范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二、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已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

    對比文件1僅公開了定位環(huán)包括圓環(huán)/折疊型定位環(huán)(相當于權利要求2中的“定位部101的形狀為圓環(huán)形或不規(guī)則環(huán)形”這兩條技術方案),并沒有公開“定位部(101)的形狀為方環(huán)形”這一技術方案,以及原權利要求3-4中的技術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

 

2、審查意見中還指出: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帶有固定元件的支架,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2相比,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根據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申請人陳述意見如下:

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2相比,具有以下區(qū)別特征:

(1)對比文件2中支架12近端的由固定元件22穿過的部分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部101,且固定元件22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導絲3,理由如下:

對比文件2說明書第26段記載有:“為了附接支架12,導絲的遠端22以下述方式從外部行進通過在支架12的近端20彼此相對的兩個網格10導絲的自由端在支架側面伸出。在導向過程中,導絲和自由端呈現為成角的位置,特別是在常規(guī)導管中輸送的時候,并且在已經從導管釋放支架之后,導絲的遠端22展開并且在血管16的分支14之前保持就位”。說明書第29段記載有:“固定元件22遠端部分從支架伸出這樣的方式穿過支架12。盡管支架12處于被插入的過程中,但是固定元件22基本上呈U形地被封圍在導管中并且在支架到達其位置并且被釋放之后伸展開以形成鎖定桿,見圖2”。

    通過上述描述以及圖1-3、圖5可以看出,對比文件2中,固定元件22首先呈U形地穿過支架12的近端20,然后在血管16的分支14之前伸展釋放,形成鎖定桿。該方案不僅需要固定元件22為形狀記憶材料(權利要求5)(便于形成鎖定桿),而且為了防止其在推送過程中刮破血管16,需要首先將其封圍在導管中并且在支架到達其位置后釋放(雖然其申請人將該技術方案作為了從權,但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慮,該設置是必然的)。從上可以看出,對比文件2實際起定位作用的是固定元件22,并非支架12的近端部分,因此,支架12的近端部分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部101,而且固定元件22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導絲3。因此,對比文件2與權利要求1存在結構設計上的差異,二者解決同一技術問題所使用的手段既不相同、也不類似,本申請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2)工作原理不同:對比文件2的工作原理為:首先,固定元件22的一個或多個自由端被折疊在管中(權利要求9),固定元件22基本上呈U形地被封圍在導管中并且在支架到達其位置并且被釋放之后伸展開以形成鎖定桿(說明書第29段),此時固定元件22與支架12相配合,通過卡合在血管16的分支14處實現定位,該過程中固定元件22的形態(tài)是變化的,而且需要進一步設置管26提供安全保障,從而進一步增加了操作的復雜度,給心臟介入手術增加額外的風險。

本申請中一種用于分支血管開口處病變的支架,由定位部101和擴張部102組成,擴張部102為形狀規(guī)則的柱型網狀,用于對分支血管開口處的病變部位進行擴張支撐;定位部101為環(huán)形,與擴張部102的末端一體加工成形。其結構特征不僅與對比文件2中的技術方案具有顯著區(qū)別,而且二者的工作原理也不相同。本申請的工作原理為:先將導引導絲2與定位導絲3分別送入至分支血管與主管6內,然后使擴張部102從導引導絲2的末端套入、使定位部101從定位導絲3的末端套入,然后向前推進即可到達主血管4與分支血管5的連接處,實現交叉定位。

(3)技術效果不同:從區(qū)別特征(2)可以看出,本申請具有結構簡單、操作快速且容易操作的優(yōu)點,并且定位精度高,不會出現誤差或定位失敗等狀況。而對比文件2中固定元件22在釋放后不僅恢復形狀緩慢,影響介入手術的進程,從而延長手術時間,而且由于網格10的間隙較大,不能使固定元件22在插入相對布置的網格10時實現精準定位不滑動,因此極易出現固定元件22從網格10中脫落而無法在分叉14中定位的狀況,容易造成操作失誤,在實際應用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本申請與對比文件2相比,定位精度高、操作時間短、手術風險性低,二者具有顯著不同的技術效果。

綜上所述,本申請與對比文件2相比,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征以及解決技術問題所使用的不同的技術手段,并且二者的工作原理、技術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本申請與對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綜上所述,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經過了多次試驗和現場實施得出的最完美方案,作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付出了諸多創(chuàng)造性勞動得出的技術方案,希望審查員在判斷創(chuàng)造性時不要過于武斷,尊重事實和依據,還原一個技術人員的勞動成果和付諸的心血,做出公平合理、合法的審查。

敬請審查員繼續(xù)審查,爭取早日授權,感謝您的辛勤勞動!”

第一次審查意見答復洋洋灑灑寫了好多,從結構特征和結構原理不同進行了詳細的對比和闡述,通過認真對比、分析后進行的答復克服了不具備新穎性的缺陷,但下發(fā)的第二次審查意見中扔指出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再次答復扔任重而道遠,第二次審查意見如下:

第二次審查意見雖然仍指出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那我們的代理人仍要去分析、去爭、去辯,接下來看我們的答復:

“尊敬的審查員:

您好!現針對您的審查意見,申請人做出陳述意見如下:

    1、審查意見中指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申請人陳述的本發(fā)明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申請人陳述意見如下:

一、對于權利要求1創(chuàng)造性的問題,申請人陳述意見如下:

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2相比,具有以下區(qū)別特征:

(4)對比文件2中支架12近端的由固定元件22穿過的部分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部101,且固定元件22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導絲3,理由如下:

對比文件2說明書第26段記載有:“為了附接支架12,導絲的遠端22以下述方式從外部行進通過在支架12的近端20彼此相對的兩個網格10導絲的自由端在支架側面伸出。在導向過程中,導絲和自由端呈現為成角的位置,特別是在常規(guī)導管中輸送的時候,并且在已經從導管釋放支架之后,導絲的遠端22展開并且在血管16的分支14之前保持就位”。說明書第29段記載有:“固定元件22遠端部分從支架伸出這樣的方式穿過支架12。盡管支架12處于被插入的過程中,但是固定元件22基本上呈U形地被封圍在導管中并且在支架到達其位置并且被釋放之后伸展開以形成鎖定桿,見圖2”。

    通過上述描述以及圖1-3、圖5可以看出,對比文件2中,固定元件22首先呈U形地穿過支架12的近端20,然后在血管16的分支14之前伸展釋放,形成鎖定桿。該方案不僅需要固定元件22為形狀記憶材料(權利要求5)(便于形成鎖定桿),而且為了防止其在推送過程中刮破血管16,需要首先將其封圍在導管中并且在支架到達其位置后釋放(雖然其申請人將該技術方案作為了從權,但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慮,該設置是必然的)。從上可以看出,對比文件2實際起定位作用的是固定元件22,并非支架12的近端部分,因此,支架12的近端部分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部101,而且固定元件22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導絲3。因此,對比文件2與權利要求1存在結構設計上的差異,二者解決同一技術問題所使用的手段既不相同、也不類似,本申請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5)工作原理不同:對比文件2的工作原理為:首先,固定元件22的一個或多個自由端被折疊在管中(權利要求9),固定元件22基本上呈U形地被封圍在導管中并且在支架到達其位置并且被釋放之后伸展開以形成鎖定桿(說明書第29段),此時固定元件22與支架12相配合,通過卡合在血管16的分支14處實現定位,該過程中固定元件22的形態(tài)是變化的,而且需要進一步設置管26提供安全保障,從而進一步增加了操作的復雜度,給心臟介入手術增加額外的風險。

本申請中一種用于分支血管開口處病變的支架,由定位部101和擴張部102組成,擴張部102為形狀規(guī)則的柱型網狀,用于對分支血管開口處的病變部位進行擴張支撐;定位部101為環(huán)形,與擴張部102的末端一體加工成形。其結構特征不僅與對比文件2中的技術方案具有顯著區(qū)別,而且二者的工作原理也不相同。本申請的工作原理為:先將導引導絲2與定位導絲3分別送入至分支血管與主管6內,然后使擴張部102從導引導絲2的末端套入、使定位部101從定位導絲3的末端套入,然后向前推進即可到達主血管4與分支血管5的連接處,實現交叉定位。

(6)技術效果不同:從區(qū)別特征(2)可以看出,本申請具有結構簡單、操作快速且容易操作的優(yōu)點,并且定位精度高,不會出現誤差或定位失敗等狀況。而對比文件2中固定元件22在釋放后不僅恢復形狀緩慢,影響介入手術的進程,從而延長手術時間,而且由于網格10的間隙較大,不能使固定元件22在插入相對布置的網格10時實現精準定位不滑動,因此極易出現固定元件22從網格10中脫落而無法在分叉14中定位的狀況,容易造成操作失誤,在實際應用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本申請與對比文件2相比,定位精度高、操作時間短、手術風險性低,二者具有顯著不同的技術效果。

綜上所述,本申請與對比文件2相比,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征以及解決技術問題所使用的不同的技術手段,并且二者的工作原理、技術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本申請與對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二、對于審查員針對申請人第一次意見陳述書的異意,申請人陳述如下:

1)對于對比文件2中支架12近端的由固定元件22與權利要求1中的定位導絲3和定位環(huán);

首先,審查員并未找到定位環(huán)與定位導絲結合實現支架錨定作用的對比文件。

其次,本申請中權利要求1還公開了的“定位部(101)設置于主血管與分支血管的連接處”的技術方案,雖然可能有現有技術在支架端部增加環(huán)形結構,但是本申請中由于定位部與擴張部之間連接的距離,在保證定位部與定位導絲穩(wěn)固錨定的基礎上,還可以使擴張部伸入分支血管更深處位置,同時確定防止分支接口部位承受壓力。

因此,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對于工作原理。

雖然工作原理不是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但是本申請中:先將導引導絲2與定位導絲3分別送入至分支血管與主管6內,然后使擴張部102從導引導絲2的末端套入、使定位部101從定位導絲3的末端套入,然后向前推進即可到達主血管4與分支血管5的連接處,實現交叉定位。

這樣的工作原理更能體現出定位部與定位導絲3與對比文件中固定元件22的區(qū)別,可以看出,本申請定位導絲和環(huán)形定位部的設置操作更精準快速,定位精度高、操作時間短、手術風險性低。

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3)對于技術效果,

對比文件2實用固定原件直接穿過網格支架,無論網格間隙大小如何,支架與固定元件都將形成一種牢固的整體結構,這將極大限制手術操作的難易度;雖然本申請在網格端部又設置一個環(huán)狀用于固定,不僅可以保證整體牢固,同時還可以保證靈活性,極大降低手術難度,操作快速可靠,

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本申請與對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經過了多次試驗和現場實施得出的最完美方案,作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付出了諸多創(chuàng)造性勞動得出的技術方案,希望審查員在判斷創(chuàng)造性時不要過于武斷,尊重事實和依據,還原一個技術人員的勞動成果和付諸的心血,做出公平合理、合法的審查。

敬請審查員繼續(xù)審查,爭取早日授權,感謝您的辛勤勞動!”

通過二次仔細的分析對比和答復,此發(fā)明專利終于獲得了授權。

每個發(fā)明專利的授權都需要代理人和發(fā)明人付出諸多的心血和努力,從此發(fā)明專利的申請-審查意見-答復-授權的各個程序無不浸透著審查員、代理人和發(fā)明人的辛苦和汗水,再次感謝認真負責的審查員同志、委托人以及兢兢業(yè)業(yè)處理本專利的我們專利部的郭鳳嬌主任和王雨桐律師。

我們的口號是:“發(fā)揚工匠精神,一生致力于一件事情并做好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