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張月梅
上周審理一件含“永和”文字的商標案件,上網搜索了下“永和”商標的使用情況,發現其中一個鏈接是:有沒有和我一樣以為“永和豆漿”和“永和大王”是一家?就順手打開了帖子。
正文說:兩家雖都有“永和”,但完全沒有關系。(這是正確答案。)
然后就被后面的各種評論逗樂了:
網友:我一直以為那家店的全稱叫“永和豆漿大王”
網友:永和大王和永和豆漿不是一家???我再也不相信愛情了。。。
網友:大家別拿永和豆漿的優惠券跑去永和大王去用喔。
網友:真的一直以為是一家的來著。
網友:我還奇怪為什么我家門口的永和豆漿沒有改名叫永和大王呢……
網友:話說永和(不知是豆漿還是大王)的鹵肉飯很好吃啊
網友:我的世界顛倒了……
我第一次知道,商標的事情原來事關對愛情的信任度,而且還能顛倒某人的世界。
可能夸張,也可能不。但不管是不是真的對某些弱小的心靈造成了傷害,兩家店現在都開得紅紅火火。
為什么會為樣呢?說來話長。但我不想寫長了,所以,只簡單介紹一下商標的基本情況。
“永和豆漿”商標目前所有人是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該公司擁有一系列商標,其中最早的商標第730628號商標,申請日期是1993年8月,指定使用商品是豆漿、米漿、茶、烏龍茶、豆花、冰淇淋。需要指出的是,離這件商標時間最近的第二件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2年7月,即第3251230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茶葉代用品、豆粉、冰淇淋。
簡單說,“永和豆漿”商標早期只注冊在豆漿等商品上。
“永和大王”商標目前所有人是世紀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也擁用一系列商標,其中最早的一件是第1115146號“永和大王”商標,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申請,指定使用于餐館、快餐館服務上。
簡單說,“永和大王”商標早期核定使用在餐館上。
商標法規定,在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上,可以共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豆漿商品和餐飲服務屬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務,所以豆漿商品上的“永和豆漿”商標和餐館服務上的“永和大王”商標,在法律上井水不犯河水地都順利注冊了。
了解到這種情況后,我腦子里曾閃了一念:如果當初 “永和豆漿”商標同時也在餐館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結果會怎樣呢?
但這世上沒有如果。
現實是,“永和豆漿”商標經許可,實際使用人是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展有限公司?!坝篮痛笸酢鄙虡私浽S可,實際使用人為菲律賓快樂蜂公司。
而且兩家公司各自的若干“永和”店,在多個城市里都遙遙相望著。但他們的關系是像一對情人眉目傳情,還是像仇人一樣劍拔弩張,我真不知道。
雖然在商標確權案件中,兩家偶有相遇,但我依然不能斷定是情侶間的小打小鬧,還是對手間的真槍實彈。因為在更多的案件里,他們的槍口是對準來自第三方的“永和”商標,堅決不允許再有人踏足于“永和”的領地。這一點上,倒表現出了一點打虎親兄弟的勁頭。
雖然我查詢得知,商標庫里記錄最早的“永和”商標是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于1987年申請在水泥商品上的,可惜的是,該商標因未續展,2008年已經失效了。
所以,商標里的“永和”二字,既不是臺灣人帶進大陸的,也不是上海人獨創的。
盡管“永和豆漿”最早來自臺灣,現在還是臺灣人的品牌,也一直在賣豆漿,當然也不止賣豆漿,而且還把液體的豆漿做成固體的粉,放進了大小超市。
而“永和大王”雖然發起人是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但2007年已經把全部股份都賣給了菲律賓的快樂蜂公司,現在屬于那種土生土長的國外品牌。當然他們也一直賣豆漿,飯菜也是臺灣口味。
至于將來會怎樣,誰也不知道,也許真的會出現“永和豆漿大王”店?商業的事情沒人說得準,滴滴和快滴燒了那么多錢競爭,打著打著也成了一家人。
只是作為審理員,在每個確權案件中如何處置“永和”商標,只能依據本案中雙方提交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在法律的框架下,具體確定。當然始終堅持的原則是維護誠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尊重業以形成的市場格局。
作為消費者,喜歡喝豆漿的我,家里長期放著永和豆漿粉,早晨常常沖水喝。在外面時,也時不時到永和大王快餐店點一杯冰豆漿喝。
我當然知道他們不是一家,那又如何?豆漿一直是豆漿,又變不成牛奶。
我之所以這么認真地告訴你“永和豆漿”和“永和大王”真的不是一家,是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