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C成員國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并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耳他。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地亞。
2、歐洲專利申請途徑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專利申請;
(2)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EPO)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單一的專利申請;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分別確認該專利;
(3)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相結合:先提出一個PCT國際申請,在優先權日后的30個月內,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分別確認該專利;
(4)歐洲專利局(EPO)程序和PCT程序相結合:先提出一個PCT國際申請,在優先權日后的 31 個月內,進入EPO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后,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分別確認該專利。
3、歐洲專利申請手續和費用
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包括: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
(2)說明書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托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副本及其譯文。
在提交申請時,除了繳納申請費(200歐元),還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1165歐元)。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1555歐元)和指定費(555歐元)。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一旦歐洲專利獲得批準,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分別得到確認,專利權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文件翻譯件。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這樣,一個單一的歐洲專利就變成了一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國內專利。另外,在授予專利后9個月內,第三方可以提出異議(opposition)程序。
4、歐洲專利申請的優勢
在歐洲專利局(EPO)進行統一專利申請程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序有明顯的優勢。當一個專利尋求 3 個或3 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就越有優勢。
5、歐洲統一專利體系
2012年12月11日,歐洲議會投票通過歐洲統一專利體系。歐盟27個成員國中的25國同意加入歐洲統一專利體系,但意大利和西班牙因不滿本國語言未被納入統一專利使用語言而拒絕加入。德語、英語和法語成為這一體系下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必須使用的語言。
另外,在早前歐盟領導人夏季峰會上,歐洲統一專利法庭的選址達成一致,將這一法庭的總部設在法國巴黎,負責電學類專利的訴訟和判決,同時在英國倫敦和德國慕尼黑設立分支機構,分別負責化學類專利和機械工程類專利的訴訟和判決。
根據目前歐盟各國的專利體系,發明人在歐盟申請專利有兩條途徑:一是在歐盟成員國直接申請,但專利只適用于這個國家;第二種則是先向歐洲專利局申請,獲準后再到各成員國申請生效。這種體系耗時耗力,成本高昂,手續復雜。 歐洲統一專利體系有望徹底扭轉歐盟在這一領域的不利局面。今后,發明人只需在歐盟有審批資格的25個成員國中任何一個國家申請,通過后就可獲得在全歐盟都有效的專利。
請注意,雖然歐洲議會已投票通過歐洲統一專利體系,但該制度尚未正式生效并運行。歐洲統一專利制度生效需等到2014年1月1日或統一專利法庭協議生效日,以后到期之日為準。統一專利法庭協議于2013年2月19日由25個歐盟成員國簽署通過,其生效需至少13個成員國批準(ratification)。截止到2014年2月,尚只有奧地利一國已經履行批準手續。因此,歐洲統一專利法庭以及歐洲統一專利制度的生效和投入運行還有待時日。